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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
2017年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还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当带头大哥!要求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
辛福来的太快!
       2017年2月8日,新年第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改进工程建设组织方式,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的重磅消息。工程总承包之家对2017年工程总承包7个方面的期待进行了畅想。就在2017年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就正式发文要求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还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当带头大哥!一起来看看我们的哪些期待已在路上。
哪些期待已在路上?
       文号:国办发〔2017〕19号,文件第三部分大标题为“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总的要求是: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
       1、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市[2016]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说法是: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应”在规范中“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前面加上“原则上”更加强调这是条原则。“原则上应”较“应当”语气强烈很多。
       2、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建市[2016]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说法是: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这里居然用了“带头”这一同属用语,“带头”就是要求“行动在前、领头儿、主动作为,首先行动起来带动别人”。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模式一般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之前的“应当积极采用”是自下而上的述求,且责任不清;而“带头推行”则是自上而下的要求,责任在上级主管部门。
       3、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
这些方面的制度应该很快就能完善起来了,大概率会通过修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的方式,写到“通用合同条款”中,以过渡性解决之前政策性文件与《合同法》、《招投标法》等上位法的法律地位问题。值得期待!
       4、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这是第一次提到,从说法上看,明确具体措施还有一段时间。
       5、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2016年12月19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明确三种情形的工程总承包再发包,可以不再通过招标方式,但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两种分包形式,即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当然,这里面的“专业业务”没有进行界定,也不是一个专业词汇,很大程度上指的应该就是工程总承包商的再发包。
谁来执行?
       这个从文件的抬头就能看出来,文件抬头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这里包含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味着工程总承包的试点不再是上海等7省市了,实际是推行范围已经最大化了。还包含了国务院各部委,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投标、再发包、审计、竣工结算等制度制定就靠这些部委了。
       附全文:
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建造能力不断增强,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吸纳了大量农村转移劳动力,带动了大量关联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建筑业仍然大而不强,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落后、建筑设计水平有待提高、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多、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工人技能素质偏低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新型城镇化提供支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市场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强化队伍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打造“中国建造”品牌。
       二、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提高住宅品质。
       (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以及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以及各方主体的本质安全水平。
       (七)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五、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八)建立统一开放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九)加强承包履约管理。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有效发挥履约担保的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确保工程投资不超预算。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十)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